(2016)新31刑更4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李志强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新31刑更468号罪犯李志强,男,汉族,1976年8月21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英县,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1日作出(2007)佛刑二重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志强犯抢劫罪,��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40016元(未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于2010年7月20日以(2010)新兵刑执字第17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于2012年10月15日以(2012)新兵刑执字第0024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2年10月15日至2032年4月14日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监狱于2016年3月14日以罪犯李志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志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2013年12月被评为2013年下半年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6月被评为2014年上半年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6月获记功一次,2013年12月获记功一次,2015年5月获季度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明材料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李志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志强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2年10月15日至2031年7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子勤审 判 员 胥 英人民陪审员 邓丽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宏艳关于罪犯李志强减刑一案审理报告(2016)新31刑更468号罪犯李志强,男,汉族,1976年8月21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英县,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1日作出(2007)佛刑二重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志强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40016元(未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于2010年7月20日以(2010)新兵刑执字第17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于2012年10月15日以(2012)新兵刑执字第0024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2年10月15日至2032年4月14日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监狱于2016年3月14日以罪犯李志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志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2013年12月被评为2013年下半年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6月被评为2014年上半年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6月获记功一次,2013年12月获记功一次,2015年5月获季度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明材料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执行机关意见:建议减刑九个月。主审人意见:拟对罪犯李志强准予减刑九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2年10月15日至2031年7月14日止)。主审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地点:喀什监狱审判长:蒋子勤审判员:胥英人民陪审员:邓丽君主审人:书记员:高宏艳评议:李志强减刑一案(468号)记录如下:蒋: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志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2013年12月被评为2013年下半年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6月被评为2014年上半年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6月获记功一次,2013年12月获记功一次,2015年5月获季度表扬一次。同意对罪犯予以减刑九个月。胥:上列罪犯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对罪犯予以减刑九个月。王:罪犯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减刑九个月。评议结果:对罪犯李志强准予减刑九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2年10月15日至2031年7月14��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