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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执字第01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宜信惠琮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李江微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信惠琮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李江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1459号申请执行人:宜信惠琮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刘显奎被执行人:李江微,汉族号码341125198709152350。申请执行人宜信惠琮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江微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2015)京仲裁字第0297号载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0日向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90965元。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路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15)京仲裁字第0297号载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发扬审判员  刘学云审判员  李国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骏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