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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民初1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瑞安市国信织带厂与宜兴市佳美彩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国信织带厂,宜兴市佳美彩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民初1422号原告瑞安市国信织带厂,经营地址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前桥村育英街老人公寓后首。经营者余建校。委托代理人方志威、胡小东(特别授权),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兴市佳美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经济开发区诸桥路12号。法定代表人汪云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瑞安市国信织带厂与被告宜兴市佳美彩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日提起诉讼,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宜兴市佳美彩印有限公司偿付原告货款2466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9月间,被告宜兴市佳美彩印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所需,向原告订购织带产品共计货款46860元,期间亦有支付部分货款。2015年9月29日,经双方对账,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24660元。嗣后,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宜兴市佳美彩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瑞安市国信织带厂货款24660元。款交本院转付。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17元,减半收取209元,由被告宜兴市佳美彩印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退回其已预交的受理费41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 审 判员 陈成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叶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