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一初字第019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赵学军与岳西县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学军,岳西县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岳民一初字第01976号原告:赵学军,城镇居民。被告:岳西县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回龙社区(莲云快车道北侧)。法定代表人:涂永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银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程锋,安徽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学军与被告岳西县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城房产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林储焰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自行和解期限1个月。原告赵学军,被告瑞城房产公司委托代理人王银春、程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学军诉称:瑞城房产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4年8月12日至2015年2月11日期间向赵学军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442980元。该款经赵学军多次催要未果,故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42980元(本金340000元及利息10298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5%计算);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及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瑞城房产公司辩称:一、赵学军所述借款是事实,由于瑞城房产公司暂时出现了资金困难,导致未能及时偿还借款;二、本案中没有发生律师费和保全费用,故该两项费用不应由瑞城房产公司负担。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2日至2015年2月11日期间,瑞城房产公司多次向赵学军借款,并在该期间偿还部分借款。2015年6月25日双方达成协议一份,内容为“瑞城房产公司从2014年8月12日至2015年2月11日共向赵学军借款叁拾肆万元整,其间产生的利息为壹拾壹万壹仟肆佰捌拾元(¥111480.00),本息合计肆拾伍万壹仟肆佰捌拾元(¥451480.00),兹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用此本金和利息购买C区住宅一套,房号为5#楼2单元1002室,面积122平方米(网签备案后,出借人和瑞城房产公司的借款合同方可解除)”。2015年6月28日双方经结算,确认瑞城房产公司尚欠借款本金340000元,利息102980元(按月利率2.5%计算),并出具书面临时借款单一份。后瑞城房产公司未偿还借款本息,赵学军遂诉至本院。另,瑞城房产公司与赵学军就前述协议中的房屋进行了网签备案。上述事实有赵学军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临时借款单原件、电子银行交易回单、协议、询问笔录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卷,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瑞城房产公司向赵学军借款,双方之间形成借款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为合法有效。后双方达成的协议,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为合法有效。现瑞城房产公司已按协议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根据协议的约定,双方间的借款合同已协议解除。因此,赵学军要求瑞城房产公司返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案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学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赵学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林储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滔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二审审理中,本判决尚未生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