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81民初10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陈小梅与徐洪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梅,徐洪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81民初1045号原告:陈小梅,女,生于1978年11月13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被告:徐洪东,男,生于1982年12月25日,汉族。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陈小梅诉被告徐洪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小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小梅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由原告陈小梅承担。审判员 冯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丽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