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刑终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张某、王某犯某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刑终307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乳名帅帅)。因涉嫌犯某罪于2015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某(乳名凯)。因涉嫌犯某罪于2015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看守所。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王某犯某罪一案,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2015)平刑初字第973号刑事判决,以某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某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宣判后,被告人张某不服,以原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张某、原审被告人王某犯某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张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刑初字第97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谭士海代理审判员 贾世炜代理审判员 王 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