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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行初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吴丽蓉与黄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丽蓉,黄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屯行初字第00121号原告:吴丽蓉。被告:黄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汪跃平,主任。委托代理人:汪晓华,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樟泉,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丽蓉诉被告黄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中,原告吴丽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丽蓉负担。审 判 长 曹    峰代理审判员 王    晶人民陪审员 朱  秀  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叶文君(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