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03民初9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肖妍、徐向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妍,徐向阳,卢振强,吴振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3民初942号原告: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法定代表人:吕日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成琳,系该司职工。被告:肖妍,居民。被告:徐向阳,居民。被告:卢振强,居民。被告:吴振国,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向阳、肖妍、卢振强、吴振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尹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