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82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陈西义与赵建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西义,赵建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5号原告陈西义。委托代理人林兆锁,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建磊。委托代理人李宗增、孙丰强,山东平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西义与被告赵建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西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37元,减半收取116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成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汶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