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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2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陈西义与赵建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西义,赵建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5号原告陈西义。委托代理人林兆锁,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建磊。委托代理人李宗增、孙丰强,山东平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西义与被告赵建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西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37元,减半收取116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成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汶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