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9001民初9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柴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9001民初918号原告柴某某,女,197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某某,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清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康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