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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2民特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1-13

案件名称

李甜甜、张桢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甜甜,张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2民特8号申请人李甜甜,女,198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襄阳市樊城区。被申请人张桢,女,198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申请人李甜甜与被申请人张桢实现担保物权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甜甜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申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297元,由申请人李甜甜承担。审判员 孙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檀小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