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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北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北民初字第92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石秀健,山东开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学英,山东开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谷俊勇,滨州滨城大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任中杰人民陪审员  寇延涛人民陪审员  崔凤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