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北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北民初字第92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石秀健,山东开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学英,山东开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谷俊勇,滨州滨城大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任中杰人民陪审员 寇延涛人民陪审员 崔凤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