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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民初5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赵作斌与舒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作斌,舒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586号原告:赵作斌,男,汉族,1958年8月13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代理人:张堂军,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熊朝廷,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舒军,男,汉族,1951年5月25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作斌与被告舒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作斌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作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900元,减半6900元,由原告赵作斌承担。审判员 张 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曾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