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行辖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韩书明与北京市海淀区北部地区开发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等其他一审管辖异议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行辖21号原告韩书明诉被告北京市海淀区北部地区开发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告知及被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此案需要指定管辖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鉴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为海淀北部地区腾退工作维护稳定组成员单位并承担相应工作职责,本案涉及海淀北部地区腾退工作的相关政府信息公开。故,为维护人民法院司法公正形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管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