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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02民初7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罗慧贞与杨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慧贞,杨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802民初755号原告罗慧贞。被告杨敏。原告罗慧贞与被告杨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覃春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慧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慧贞诉称,被告以生意急需资金周转���由,于2013年2月20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口头承诺最迟于2013年6月26日还清。但被告至今一直没有归还借款。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请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杨敏未提出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2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其出具给原告的借条内容为:“今借罗慧贞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后因被告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诉至本院。庭审时,原告以被告在开庭前已归还5000元为由,要求被告在一年内偿清尚欠借款15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借条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起诉提供的借条可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万元之事实,该借贷���为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故原、被告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已生效。被告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至今尚欠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元未还,因此,原告请求被告在一年内归还借款15000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负。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敏于2017年3月29日前偿清尚欠原告罗慧贞借款人民币15000元。本案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杨敏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届满的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至户名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帐号:45×××93。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覃春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进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