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6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高朝纲与陈晓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朝纲,陈晓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6执230号申请执行人高朝纲,男,1981年4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陈晓飞,男,1979年11月4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执行高朝纲申请陈晓飞民间借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滑城民初字第529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陈晓飞应支付申请人高朝纲案款30750.0元,承担执行费361.25元。本院已执行30700.0元,现被执行人陈晓飞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豫0526执230号案件现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索忠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魏志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