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174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江永武与李旭、王海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永武,李旭,王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1749-3号申请执行人:江永武,男,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李旭,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王海军,男,196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江永武与被执行人李旭、王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一初字第030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海军的拆迁补偿款21629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