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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4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4民初202号原告刘某某,女,198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某,男,198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风光审 判 员  李灿辉人民陪审员  刘湘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