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82执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1)温州正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跃峰控股有限公司、陈碎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正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跃峰控股有限公司,陈碎萍,张加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365号申请执行人温州正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乐成镇宁康东路168号,组织机构代码:716171657。负责人:潘建宝。被执行人跃峰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乐清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256011344。被执行人陈碎萍,女,197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执行人张加开,男,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商初字第7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正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跃峰控股有限公司、张加开、陈碎萍金融借款合同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执行款900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并拍卖被执行人跃峰控股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乐清市经济开发区纬二十路的厂房。现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及线索,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行为已在乐清电视台上予以曝光。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执行款900万元及利息。经申请人同意,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2执36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要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 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阮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