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2财保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江苏中亚实业有限公司与曹军、陈彩萍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中亚实业有限公司,曹军,陈彩萍,南通同泰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财保2号申请人江苏中亚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141070838Q,住所地靖江市孤山中路65号。法定代表人姚灿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满芳,江苏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曹军。被申请人陈彩萍。被申请人南通同泰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文峰路1号。法定代表人,曹军。申请人江苏中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曹军、陈彩萍、南通同泰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为保证将来案件得以顺利���行,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9900万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曹军、陈彩萍、南通同泰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900万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苏中亚实业有限公司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下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丽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