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3民初1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李秀维与耿成帅、高神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维,耿成帅,高神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3民初1303号原告:李秀维,女,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唐溪村江门,公民身份号码×××6520。委托代理人:黄一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唐溪村江门。被告:耿成帅,男,汉族,住河南省桐柏县,公民身份号码×××0918。被告:高神超,住江门市江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维诉被告耿成帅、高神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秀维交纳。审判员 陈强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丽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