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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刑核846228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李忠学故意伤害复核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李忠学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刑核84622876号被告人李忠学,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郑志巧,云南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忠学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李忠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查明,2014年5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李忠学在老挝国丰沙里省温带县扎龙卖村岳父巴某家喝酒,席间,因家庭琐事与被害人巴某、涛因发生争吵、打斗,并用匕首捅刺巴某、涛因和妻子布某,致被害人涛因、布某死亡。被害人巴某轻伤,经鉴定,被害人巴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次日1时许,李忠学到勐腊县公安局磨憨派出所投案。被告人李忠学的辩护人提出,李忠学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被害方有一定过错,请求从轻改判。以上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李忠学自首材料、现场勘验笔录、刑事技术鉴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死亡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李忠学亦供认,证人证实的情况与李忠学供述一致。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忠学无视法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其辩护人所提李忠学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原审法院量刑时已经考虑。所提被害方有一定过错的辩护意见,无证据证实。所提请求从轻改判的辩护意见,无法律根据。故对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原审法院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所作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核准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刑初字第8号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忠学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凤朝代理审判员  张 导代理审判员  席占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