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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民初15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吴忠升与苏志强、冯志英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忠升,苏志强,冯志英,冯贺朋,鲁炳英,河北三豆食品有限公司,故城县三豆产销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1535号之一原告:吴忠升。被告:苏志强。被告:冯志英。被告:冯贺朋。被告:鲁炳英。被告:河北三豆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故城县坊庄乡韩梧茂村。法定代表人:鲁炳英,经理。被告:故城县三豆产销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衡水市故城县坊庄乡郑龙公路东侧。法定代理人:苏云桥,经理。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2016)冀1102民初1535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原告与各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苏志强、冯志英、冯贺朋、鲁炳英、河北三豆食品有限公司、故城县三豆产销专业合作社名下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苏志强、冯志英、冯贺朋、鲁炳英、河北三豆食品有限公司、故城县三豆产销专业合作社名下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代理审判员  牛金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田丽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