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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1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吕某与田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田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1执71号申请执行人吕某,197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务工人员。被执行人田某,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4)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07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田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田某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田某至今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田某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1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言厚审判员  贺兴涛审判员  段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