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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邓法民初字第2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民初字第2151号原告:丁某某,女,住邓州市。被告:吕某某,男,住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吕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被告吕某某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某某撤回对被告吕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立新人民陪审员  陈 冰人民陪审员  张忠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剑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