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6民初7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6民初703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4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王金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富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