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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民初19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2民初1903号原告段某,女,1970年11月生,汉族,住广汉市。委托代理人杨彪,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某某,男,1964年12月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原告段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受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蒋某某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撤回对被告蒋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段某承担。审判员  钟海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饶 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