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381民初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张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81民初457号原告张某,务农。被告韩某,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方东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