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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81民初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张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81民初457号原告张某,务农。被告韩某,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方东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