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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03民特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青海福果典当有限公司与马志成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3民特15号申请人:青海福果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清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许述云,该公司法务经理。被申请人:马志成,男,回族申请人青海福果典当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强独任进行了审查。申请人青海福果典当有限公司申请称:2015年2月1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房产典当合同》、《房产抵押(典当)合同》、《房地产典当补充合同》,约定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借款2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2月10日至2015年5月10日,借款期内典当月利率为0.8%,按月综合费率2.7%预扣综合服务费,并在发放当金时一次性扣除,若逾期一日按每月利息及综合服务费的2%计收罚息。被申请人以位于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南川西路91号1号楼1单元171室房屋办理抵押登记(宁房他证城西区字第0495**号)后抵押给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按期归还申请人200000元借款当金及支付利息、罚息、违约金和实现抵押权费用的担保。同时,被申请人签署了如违约不能按期还款,授权申请人依法处置该抵押房屋的授权委托书。现被申请人就有关利息、典当综合费等交至2015年5月10日后,未及时按照合同清偿申请人200000元借款当金,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偿还借款当金、利息、违约金、综合费以及申请人实现债权等费用。为此特申请裁定拍卖或变卖被申请人抵押物位于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南川西路91号1号楼1单元171室房屋及相应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申请人借款及其他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房产典当合同》、《房产抵押(典当)合同》、《房地产典当补充合同》约定的典当利率、月综合费率之和,超过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不符合法律规定,且在约定中存在发放当金时一次性扣除月综合费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青海福果典当有限公司提出的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林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维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