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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9民初8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丁某与韩某甲、韩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韩某甲,韩某乙,杨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9民初803号原告丁某,农民。被告韩某甲,农民。被告韩某乙(系韩某甲之父),农民。被告杨某(系韩某甲之母),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诉被告韩某甲、韩某乙、杨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审判员  何树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钰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