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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4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干县支行与邹风飞、邹志华、邹水龙、曾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4民初18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干县支行,住所地:新干县。负责人:黄文华,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向东,该支行业务部副经理。被告:邹风飞,男,198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告:邹志华,男,1978年7月2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告:邹水龙,男,1956年5月4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告:曾小平,男,196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干县支行与被告邹风飞、邹志华、邹水龙、曾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干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干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252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干县支行自愿负担。审判员  习文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聂江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