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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101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阿克苏市新宇果业有限公司与肖贵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克苏市新宇果业有限公司,肖贵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101民初19号原告阿克苏市新宇果业有限公司,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教育路36号15栋5单元402室。法定代表人岳存福,阿克苏市新宇果业有限公司公司总经理。被告肖贵军,男,1976年6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克苏市新宇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肖贵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立案后,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已支付原告红枣嫁接款10000元,双方解决了纠纷。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克苏市新宇果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阿克苏市新宇果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魏德新审 判 员  邹胜旺代理审判员  吕新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