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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民抗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邢台市浩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周瑞恒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邢台市浩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周瑞恒,邢台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民抗5号抗诉机关: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邢台市浩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址:邢台市桥东区新华南路肉联厂院内。法定代表人韩兴芳,该公司经理。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周瑞恒。申诉人邢台市浩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诉人周瑞恒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761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邢台市浩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邢台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邢检民监(2016)1305000000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梁国彬审判员  郭宏平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函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