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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5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陈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25刑初50号公诉机关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12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春县,汉族,中专文化,经商。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4月7日被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1年10月4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19日被永春县公安局抓获,2014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9月17日被变更为监视居住;在永春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脱逃后,又于2016年2月23日被抓获,并于当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春县看守所。永春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诉刑诉(2016)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灿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向上家“阿生”(另案处理)拿得一个名称为“液晶电视”的“六合彩”网络赌博股东账号gamei1,后发展并接受下级总代理即林某哲、郑某英、黄某辉(均已被判刑)和郭某新、林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进行网络赌博投注,并先后雇用黄某才、黄某礼、尤某润(均已被判刑)帮助其操作该网络赌盘及与上、下线进行输赢赌资结算。自2014年2月至2014年8月18日,被告人陈某某接受他人及自己投注共计人民币114085738元,其中接受他人投注计人民币110084452元,自己投注计人民币4001286元。被告人陈某某于2014年8月19日在泉州市丰泽区田安南路溢香茶庄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扣押HKC台式主机一台、华硕笔记本电脑二台。在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分别于2014年11月10日、2014年11月21日动员并带领同案犯张某斌、黄某礼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陈某某在永春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脱逃后,又于2016年2月23日在泉州市丰泽区东海大街太古二期某幢--梯--室再次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陈某某及同案犯黄某才、黄某礼、尤某润、林某哲、郑某英、黄某辉、张某斌的供述,证人郭某新、林某义、林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赌博网站网页报表截图,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工作说明、扣押清单,立功材料,南安市人民法院(2011)南刑初字第251号刑事判决书,看守所出所信息详细查询结果,本院(2015)永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接受他人投注计人民币110084452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某某获得网络赌博股东账号后,又雇用黄某才、尤某润、黄某礼帮助其经营管理该赌博账号,在网络赌博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根据其在整个网络赌博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层级)及所起的作用判处相应的刑罚。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又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动员并带领二名同案犯投案,属于一般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陈某某的作案工具HKC台式主机一台、华硕笔记本电脑二台,依法应予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3日起至2019年7月2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陈某某的作案工具HKC台式主机一台、华硕笔记本电脑二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颜华忠审 判 员  杨德时人民陪审员  颜月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晓言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标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三、关于网络赌博犯罪的参赌人数、赌资数额和网站代理的认定赌博网站的会员账号数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号多人使用或者多个账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对于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的,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向该银行账户转入、转出资金的银行账户数量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户多人使用或多个账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在赌博网站上的账号设置有下级账号的,应当认定其为赌博网站的代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