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民初3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3344号原告李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150元。审判员 何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小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