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3民初10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舒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舒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3民初1099号原告田某某,女,1963年9月13日,汉族,农民,住大荔县西寨乡。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系陕西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舒某某,男,1980年11月12日,汉族,农民,住大荔县韦林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舒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田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申国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