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4民初1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崔琳琳与天津市赛达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奥帕汽车配件(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琳琳,天津市赛达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奥帕汽车配件(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4民初1357号原告崔琳琳。委托代理人周振领,天津津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赛达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清商城C楼10号。法定代表人朴炳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保春,该公司人事。被告奥帕汽车配件(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武清开发区泉和路18号。法定代表人金成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寄影,该公司人事。委托代理人张凤山,天津津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琳琳与被告天津市赛达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奥帕汽车配件(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崔琳琳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琳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建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