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执字第4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闸北支行与王彩红公证债权文书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闸北支行,王彩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普执字第41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闸北支行,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杨科。被执行人王彩红,女,197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闸北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彩红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海市东方公证处作出的(2015)沪东证执行字第403号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限内支付了人民币100万元,余款承诺分期支付,申请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普执字第4184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 晔审 判 员 朱海波代理审判员 余伟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潘文君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