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24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冯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冯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478号原告张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李聪、郭金涛,河北恒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冯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胜彩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梁丽哲人民陪审员 侯莉飞人民陪审员 齐 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