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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24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冯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冯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478号原告张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李聪、郭金涛,河北恒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冯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胜彩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梁丽哲人民陪审员  侯莉飞人民陪审员  齐 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