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4执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洪新民申请杨桂玲、平顶山市远翔管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新民,杨桂玲,平顶山市远翔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4执字第197号申请执行人洪新民,男,汉族,住商城县。被执行人杨桂玲,女,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被执行人平顶山市远翔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桂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洪新民与被执行人杨桂玲、平顶山市远翔管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6)豫1524执字第197号民事判决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郁峰执行员 刘 辉执行员 岳昌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孟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