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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喀法执字第8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刘爱杰与王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爱杰,王美娜,温中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喀法执字第811-4号申请执行人刘爱杰,男,1990年2月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王爷府镇大西沟村三组。被执行人王美娜,女,1979年8月26日出生,蒙古族,干部,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河北街道华山社区。被执行人温中阳,男,196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河南街道河南西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喀民初字第241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法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存款情况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王美娜有工资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王美娜在喀喇沁旗房地产管理局的工资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荣富审判员  祁建国审判员  鲍文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肖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