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81民初2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吴顺斌与袁元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顺斌,袁元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2390号原告吴顺斌。被告袁元兴。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顺斌诉被告袁元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顺斌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顺斌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顺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吴顺斌负担。审判员  高栋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濮瑜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