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霸执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刘国栋与高丙砚、赵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栋,高丙砚,赵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霸执字第801号申请执行人刘国栋。被执行人高丙砚。被执行人赵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国栋与被执行人高丙砚、赵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国栋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销对霸州市人民法院(2013)霸民初字第32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霸州市人民法院(2013)霸民初字第32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华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万爱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