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11民初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李锐与王静靖、王道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锐,王静靖,王道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11民初437号原告李锐,男,197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王静靖,女,1982年6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王道城,男,198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锐与被告王静靖、王道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李锐负担。审判员 李霞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牛艳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