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282执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张学良与张条民、王春芳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良,张条民,王春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2执489号申请执行人张学良,男,生于1960年3月16日,住灵宝市。被执行人张条民,男,生于1972年6月23日,住灵宝市。被执行人王春芳,女,生于1971年1月7日,住灵宝市。本院执行申请人张学良与被执行人张条民、王春芳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学仁审判员  赵宏志审判员  张生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XX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