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82执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张学良与张条民、王春芳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良,张条民,王春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2执489号申请执行人张学良,男,生于1960年3月16日,住灵宝市。被执行人张条民,男,生于1972年6月23日,住灵宝市。被执行人王春芳,女,生于1971年1月7日,住灵宝市。本院执行申请人张学良与被执行人张条民、王春芳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学仁审判员 赵宏志审判员 张生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XX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