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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民初1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武汉冠美集成家具商行与湖北广播电视台、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冠美集成家具商行,湖北广播电视台,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1570号原告:武汉冠美集成家具商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卧佛庵20-22号20单元203号。法定代表人:吕凯,经理。委托代理人:徐遵俊,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广播电视台,住所地武汉市中北路1号湖北经视大厦。法定代表人:鲍红志,局长。被告: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泥岗西洪涛路17号。法定代表人:刘年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冠美集成家具商行与被告湖北广播电视台、被告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冠美集成家具商行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查封两被告140万元的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案外人王义涛名下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和平乡三角路村七星绿色花园6栋1单元1层2室、所有权证号为市XX号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冠美集成家具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查封被告湖北广播电视台、被告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共计140万元的等值财产。二、查封原告武汉冠美集成家具商行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案外人王义涛名下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和平乡三角路村七星绿色花园6栋1单元1层2室、所有权证号为市XX号的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梦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