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21执2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杞县支行与云武涛、乔心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杞县支行,云武涛,乔心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21执277号之一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杞县支行。住所地:杞县西开发区经一路中段。负责人殷建超,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云武涛,男,汉族,1983年12月4日生,住杞县。被执行人乔心云,女,汉族,1981年12月4日生,住杞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杞县人民法院(2015)杞民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9日向被执行人乔心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乔心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乔心云在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北蔡支行的银行账号62×××70,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秋峰审判员 张云霄审判员 王洪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学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