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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46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与刘静、沈阳蓝海汇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刘静,沈阳蓝海汇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469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中华路198号。负责人王宝林,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平,男,汉族,1957年5月7日出生,系该行工作人员,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刘静,女,汉族,1985年3月9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法库县。被告:沈阳蓝海汇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北二中路5号809-813。法定代表人:韩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诉被告刘静及沈阳蓝海汇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二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2,684.27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同时原告出具《财产保全保函》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静及沈阳蓝海汇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684.27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蔡 婷审 判 员  郭景怡人民陪审员  刘玉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