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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民终8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朱慧芳与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朱慧芳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民终8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105号凯喜雅大厦14楼。负责人刘卫国,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慧芳。上诉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6)浙0683民初5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森轶审 判 员  吕景山代理审判员  李丹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余建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