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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1民初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孙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1民初520号原告孙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6年4月11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国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林林 来源: